消费者购车试驾发生意外 被判赔偿4S店15万元
- 发布时间:2015-01-17 17:36: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导读:消费者购车试驾发生意外,被判赔偿4S店15万元,而消费者认为4S店的《试驾协议书》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属霸王条款。
央广网财经1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胡先生原本打算买辆新车结婚,不料在试驾过程中发生意外,法院判决试驾者赔偿4S店15万余元。日前,拿到长沙市中院终审判决书的湖南长沙市消费者胡先生一脸愁容。他反复说的一句话是:“教训太深刻了,希望购车族在试驾时慎之又慎。”
2013年10月7日,胡先生和朋友到长沙市万家丽路一家4S店看车,对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宝马三系328i颇感兴趣,销售员见状告知胡先生,可以试乘试驾以体验车辆性能。胡先生随后在试驾协议书上签了字,便和朋友一起跟着销售人员上了试驾车。
销售人员将车开出4S店不久,便靠边停车让胡先生开。在试驾过程中,销售人员向胡先生简要介绍了车辆性能,包括加速、减速以及较高速度下急转弯等操作性能,并引导胡先生亲自体验。
期间,经胡先生默许,销售人员将车辆由“舒适模式”调换为“运动+模式”(加速更快)。结果,胡先生驾车在一拐弯处,因车速较快,致车辆与中间绿化带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交管部门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鉴定,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24万9927元,并花去鉴定费6000元。
4S店认为,胡先生与4S店签订了《试驾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胡先生保证以安全和谨慎的方式驾驶车辆,在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他承担。因此,由于胡先生操作不当,没有减速转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而胡先生并不认同4S店的说法。他表示,试驾协议是4S店单方面早已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自己只是在试驾人一栏签了字,该协议刻意回避4S店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胡先生还称,销售人员应该选择车流量少的驾驶路线,却选了车况复杂的城市主干道。而且销售人员自行将车子从“舒适模式”调到“运动+模式”,并告知为体验效果,拐弯时不用减速。
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试驾路段属于公共交通道路,车辆在胡先生的控制下,他就应该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在掉头、拐弯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又具有多年驾龄,其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应有所判断和预知,而他以每小时60公里车速急转弯,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胡先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4S店为促销汽车而忽视交通安全,将试驾路线安排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同时引导试驾人胡先生体验高速急转弯,没有充分尽到及时提醒、监督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定胡先生对事故承担60%责任,即车辆损失和鉴定费共计15万3556.2元,其余由4S店承担。
一审判决后,胡先生和4S店都不服,双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经过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近年来,汽车已经成了大众消费商品。与此同时,汽车销售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体验汽车性能,试乘试驾促销手段也为汽车经销商广泛使用,但随之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试驾是汽车销售服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消费者了解一款汽车的重要途径。在这我们也呼吁,汽车经销商应依照《消法》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要坚决废除,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减小试驾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保护试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