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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细化

  • 发布时间:2015-01-17 09:34:52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实施。昨天,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针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处罚办法》细化了经营者不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对此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杨红灿表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针对如何保障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问题,杨红灿表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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