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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 发布时间:2015-01-17 03:29:4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孙奇茹)昨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对商业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明文规范。

  据了解,委托贷款是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中介不提供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只是收取一定服务费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也暴露出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为了完善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的空白,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规范: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此外,《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昨日,银监会还发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对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进行了风险隔离等细化规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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