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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银行委托贷款来源和用途做出明确限定

  • 发布时间:2015-01-16 16:26: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 贺霞)银监会官网今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2月16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根据各界反馈意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做了规范,加强了委托贷款业务管理。

  《办法》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办法》规范了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对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办法》还强化了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据了解,此前,我国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同时,委托贷款业务近年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银监会按照“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思路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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