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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计划内优先办理一类企业出口退税

  • 发布时间:2015-01-16 14:51:59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图/新华社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将对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行分四类进行管理,一类企业将可以享受国税机关提供的更加优化和便捷的服务,包括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享受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服务。

  出口企业分为四类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了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同时规定了分类标准。

  如《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六个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这六个条件是: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对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这些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实行不同管理措施

  《办法》还规定了对四类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但对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对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办法》还明确,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一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等优化服务。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制定出台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出口企业规范经营和诚信纳税,有利于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广州国税部门专家这样表示。

  从今年开始,税务部门将改过去两年一评为一年一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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