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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诈弹”案涉事旅客被判赔偿航空公司经济损失

  • 发布时间:2015-01-16 09:31:11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通讯员廖喆报道:去年3月的昆明航空“诈弹”事件曾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目前,这一事件有了新的进展。2014年12月31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旅客杨某赔付昆明航空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此案亦成为云南首起由航空公司起诉旅客的“诈弹”事件。

  2014年3月17日,杨某搭乘昆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航”)KY8285航班出行。在登机后的例行检查时,杨某谎称自己携带的物品中有炸弹,昆航为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航相关法规紧急疏散了机上旅客,对飞机进行了排爆检查,并调用另一架飞机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诈弹”事件对昆航航班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昆航对该名谎称携带炸弹的杨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4年12月31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开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杨某赔付昆航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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