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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自有主张

  • 发布时间:2015-01-16 06:21:1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自我国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以来,日前外资银行首次发起CLO(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与国有大型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CLO产品相比,外资银行CLO产品具有发起机构为外资商业银行、借款人主要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借款人可能涉及境外担保等特点,因此在证券评级时需要谨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且对于涉及境外担保人的资产,要考虑境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外商独资企业等借款人与国内大型企业相比或信用水平较差。由于中外合资企业受制其企业战略、经营范围等条件限制,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能相对较差,抵抗风险能力较低,因而其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波动的影响更大。

  因此,在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分析中,需综合考虑其外资企业自身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其所在行业竞争格局等特征,并结合该企业在集团中的战略地位,谨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由于借款人信用水平不高、外资银行管理方式等原因,大多信贷资产由股东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担保能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池的损失程度,但如果外资企业股东涉及到境外企业,则需要分析其国家主权风险、外汇兑换风险、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是否适合中国的法律、保证人所在国与我国是否具有司法协助关系等方面来评判对贷款违约概率和损失程度的降低程度。

  另外,正是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跨地域性和法律差异性等特点,在境内融资业务中接受境外担保时,存在着不少操作上的难度与法律上的风险。同样,境外企业担保的担保资金或担保物一般也处于境外,给担保资金的划转、担保物的递送及处置带来不便。

  同时,中外合资企业受准入行业、经营范围等条件的限制,大多集中于劳动密集或技术密集型行业,若入池资产行业集中度过高则整体资产信用质量易受行业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因此在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分析中,需对此集中风险加以考虑。

  从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CLO占市场发行总量的80%以上,且相关产品分层设计、现金流的支付机制等与国外相比还相对简单,外资银行若能积极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望引进先进经验,使国内市场产品种类进一步丰富、设计进一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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