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突出劳资矛盾
- 发布时间:2015-01-13 07:35:05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李琭璐
1月6日,人社部网站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随着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进入易发、高发期。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日前,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下发《通知》的背景、内容进行解答,回应社会关切。
下发《通知》的背景有哪些?
据邱小平介绍,近几年,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
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邱小平说,仅2014年的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
“但是,从近年来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实践来看,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部委联合制定下发《通知》。
需要解决哪几方面问题?
邱小平解释,《通知》主要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
解决证据获取的问题。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为了解决此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社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通知》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案卷的标准。《通知》规定了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案卷当中应当包含的材料,明确要求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
具体保障措施有哪些?
为做好今年春节前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2014年11月,人社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各地从去年11月底至今年春节前,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集中整治。目前,这项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正在全国范围积极开展。
邱小平表示,各地将加大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二是对建筑施工等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和企业开展重点排查,发现欠薪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办理,快调快审,快速结案;四是加大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