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和解金应先补中小投资者
- 发布时间:2015-01-12 00:00:00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继去年底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证监会又会同财政部起草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月9日正式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规范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与使用是很有必要的,这是行政和解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重要一步。而且从内容来看,该办法也确实体现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规定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比例做出不同安排。
不过,以笔者之见,该办法至少有三处是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或值得商榷的。
首先,行政和解金应突出优先补偿中小投资者。虽然办法中规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对个人投资者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其受到的损失为限。但由于个人投资者也包括了大户与超级大户,加上“原则上”的提法有其灵活性。因此,在这一条款上有必要突出优先补偿中小投资者。
其次,该办法对行政和解金的安全性原则进行了强调,规定行政和解金的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笔者以为,行政和解金既然是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受的损失,那么就只能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银行里,而不应用于购买国债、央行债券等。后者属于挪用行政和解金范畴,应坚决予以禁止。
此外,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若有剩余,应当划拨给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应如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那样“上缴国库”。实际上,目前股市上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做法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种做法有必要予以纠正,尤其是不能将这种做法延伸到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中来。
□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