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1-08 12:29:33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潍坊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潍坊经济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按照工业生态学原理,结合地区和园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生态工业建设的目标与方向,优化规划指标,细化生态工业链网完善措施,深化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的合作,强化项目支撑和措施保障,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三、各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的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四、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4年12月18日
抄送:扬州市、连云港市、芜湖市、潍坊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科技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