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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有保障

  • 发布时间:2015-01-06 07:31:4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我国建筑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员众多。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具有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企业总数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80%属于农民工。这些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不一,用工形式也灵活多样。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

  那么,此次《意见》出台后,工伤保险费用如何计缴?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如何认证?《意见》对这些热点问题作了一一说明。

  建筑业职工可按建设项目参保,是此次《意见》的亮点之一。《意见》明确指出,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意见》,各地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此外,工伤保险将落实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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