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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上环境卫生项目须公开招标

  • 发布时间:2015-01-05 11:29:24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王纪洪 记者 林潇)日前我省制定《江西省城镇环境卫生市场化作业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预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环境卫生市场化作业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公开招标

  《办法》从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我省城镇道路、公共广场、水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管养等环境卫生的市场化作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等活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环境卫生市场化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预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环境卫生市场化作业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依法必须公开的环境卫生作业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与参加竞标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或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作业资质;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有符合行业标准的机械设备等必备条件。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不良行为将记录企业信用档案

  《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不得将承包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进行非法转包、分包。一经证实有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发生的,业主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制定环卫作业监管制度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程,并将作业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规程以及应急处置、环卫工人权益保障、教育培训等纳入项目合同约定,与项目合同支付款挂钩。

  同时,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并可解除作业承包合同:因企业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擅自停产停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其它不可逆影响;省级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作业企业有违规行为3次以上且警告无效的;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居民投诉台、新闻媒体监督台,加强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对投诉核实的不良行为应当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此外,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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