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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钱不够看病,还能申请赔偿吗?

  • 发布时间:2015-01-05 10:00:52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李锦)甘肃来宁务工的农民工苟拴文下班途中摔伤,用人单位和他签了3000元的赔偿协议。可后续治疗这些钱远远不够,苟拴文昨天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咨询:“我与单位签了赔偿协议书后,还能维权吗?”

  去年8月,61岁的苟拴文到中宁开元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项目工地上干活,公司每天中午派车接工人们去宿舍吃饭。12月13日中午,车辆行驶途中,苟拴文从车上栽了下来。经诊断,额骨骨折、脑出血。12月15日,苟拴文住院治疗。

  事发后,苟拴文家人与开元公司协商解决此事。12月下旬,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开元公司提出愿意一次性支付苟拴文9月至12月的工资1.2万余元,及3000元赔偿金。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苟拴文保证不再向开元公司追讨其他方面的损失,不向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追究该公司任何赔偿责任。

  开元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苟拴文属于超龄农民工,当时本不打算聘用他工作,因老乡说他家庭困难,才勉强聘用了他。该负责人称,苟拴文从车上摔下是自己造成的,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苟拴文还有没有权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权?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说,依照《合同法》,合同签订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因此苟拴文有权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崔建军认为,苟拴文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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