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不能随便“开口子”
- 发布时间:2014-12-31 08:31:30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维汉 倪元锦 余晓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删除第45条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两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当出现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在举办奥运会时为了保障空气质量,对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于是政府开始热衷于采取行政措施限制车辆行驶。买了一辆车,一个月有4天不能用,其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将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委员持相同意见。姚胜委员说:“我赞成吴晓灵委员的意见,建议删除第45条。”李安东委员说:“该条款不应被列入草案。我们在讨论《立法法》修改时也涉及这个问题,要限制对地方政府的授权。”
不能“一限了之”
源头治理重点究竟应放哪里?
在王毅委员看来,第45条属于不良条款。“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过去本来限号行驶是临时的,结果很多家庭都买了两辆车。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不良条款”。
辜胜阻委员说:“现在强调源头治理,比如油品质量,而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其中很重要的是跟产业结构有关。京津冀地区80%的煤消耗在河北,这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才是大气污染的根源所在。”
“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应该将源头治理的重点放在哪里?”辜胜阻委员说。
吴晓灵委员认为,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总是问题,减少排放量;再有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例如,政府增加老百姓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而不是侵犯其财产权利。经济手段可以有三种:一是拍卖车牌号,所有拍卖车牌号的费用最后都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二是增加部分区域的停车费用;三是限制空车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意见分歧很大
慎重考虑有关限行的内容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个利益平衡问题”。沈春耀委员说,问题是“度”在哪里,“理”在哪里?需要作出很好的政策说明。现在的第45条似乎还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临时性”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态化”和“永久性”的。这里只是说“可以”,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授权。
“比如举办南京青奥会或者国家公祭日活动、召开北京APEC会议或者举办北京奥运会,机动车限行是在一个特定时段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如果作为一项常态性的公共政策,就很值得研究了”。沈春耀委员说,关键是要把道理和底线说清楚。政府没有必要给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担忧和烦恼。
董中原委员说,即使保留这一条,也必须明确政府的补偿措施,否则政府的权力太大了,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李安东委员认为,即使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汽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问题。单双号一限行,依现在的经济实力,很多家庭都会买2辆车,甚至是3辆、4辆车,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行车困难。
李安东委员说,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补偿措施。
(原载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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