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皖渝工商局整治霸王条款 银行合同成重灾区
- 发布时间:2014-12-30 08:46:3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见习记者 毛宇舟
近日,江苏、浙江、安徽、重庆等多地工商局开展了合同条款的整治工作,商业银行长久以来存在的“霸王条款”问题再一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而从整治结果来看,情况显然不容乐观,浙江省工商局对各家银行的格式合同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同月,安徽省工商局则因《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约谈了某国有大行安徽分行;重庆市工商局则对数百份工商合同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银行按时进行修改,但仍有三家银行拒绝执行。
工商局大力整肃
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指出,银行合同主要存在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持卡人权利、免除银行责任、扩大银行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本报记者发现,对于银行业霸王条款的清理,其实早在2013年就开始,当年9月份,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称,从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2月份,全国工商系统将集中开展对银行、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监管工作,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加大对银行、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力度,完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长效机制。
长达一年多时间的整肃,在今年年底收到了效果。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收集了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稠州银行等十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合同等八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集中从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语的恰当性三方面对合同提出评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
浙江省工商局指出,在此次开展的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中,工商部门发现了银行业格式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主要的就在于“不平等”。现阶段,银行业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在经营中具有一般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优势。正是这种特殊的地位与优势,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在与之打交道、签合同时,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只能选择“是”,或者“不是”,并没有平等协商的余地。正是这种合同签订双方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
受托负责宁波市审查的宁波大学郑曙光教授介绍,各家银行比较重视借款/担保合同的文本设计,能较好地分配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的针对性设计以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但是,也有相当部分合同条款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
此外,安徽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也就《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约谈了某大行安徽省分行。
霸王条款藏得深
霸王条款繁杂且隐蔽,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不足,也很难发现问题并进行投诉。
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格式的不公平条款就是典型之一。例如,在银行合同上写着,甲方(注:指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而根据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这就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根据银监会最新数据,从今年前10个月全国银监系统受理的信用卡投诉情况看,主要集中于信用卡服务提供、营销推广、收费定价、盗刷、委托外包公司催收欠款五类问题。作为投诉的重灾区,信用卡合同范本中也有许多不平等条款。
例如合同中写明,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该约定不符合自治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即便银行无法满足逐一与客户协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银行必须为消费者预留是否接受变更的缓冲时间。在该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变更的内容,自然会选择注销信用卡,而不是被动接受。
因此,重庆市工商局建议,将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条款,修改为经乙方同意后即为有效等类似条款。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霸王条款也十分惹眼。
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往往强调不保证收益甚至不对本金负责,同时却“规定”若理财产品收益超出预期,则直接计入自身管理费。也就是说,超额收益被银行“独吞”,投资亏损则客户“买单”,在这当中,银行还要收取大量的手续费。
一位股份制银行理财师认为,每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资产配置不同,收益率有高有低,这其中银行只是为客户研发出产品,客户买者自负盈亏,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投资人也应该尊重合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