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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殖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例

  • 发布时间:2014-12-30 08:29:23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余某原本经营了一家养猪场,因经营不善频临倒闭。2011年5月,余某以其经营的养猪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吸收杨某、黄某的资金30万元,并承诺以月息4分至6分的回报。2012年6月,余某以在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吸收李某资金30万元并承诺月息4分的回报。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余某先后吸收汪某、王某资金86000元并承诺月息3分至6分的回报。2012年3月、2012年8月,余某先后分两次吸收邹某资金3万元并承诺月息3分至6分的回报。2013年4月,余某吸收徐某资金8万元并承诺每月利息6000元的回报。至今年5月被抓获时,余某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79.6万元。

  法院认为,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8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76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往往易滋生新的犯罪。该类犯罪活动表现为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资金流向广、地区跨度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甚至案中有案,往往伴随着诈骗、高利放贷、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

  2.大量投资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经营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知之甚少。众多被害人对涉嫌犯罪主体在市场中的主体身份毫不怀疑,因过分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法集资案例风险提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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