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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5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发布时间:2014-12-25 21:14: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齐雷杰  责任编辑:罗伯特

  河北法院系统25日集中宣判15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1名涉案人员受到法律惩处。其中,15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单处罚金最高达100万元。

  河北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庆瑞2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5日集中宣判的案件涉及承德、张家口、石家庄等9个地市。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类型和作案手段越发多样,主要集中在非法电镀、炼油、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废水,向河流、土地、沟渠倾倒废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废弃活性炭、药渣、输液管等)、油泥、农药蒸釜残留物等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环境。

  其中,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人员指使员工私设暗管,将大量含有剧毒物质六价铬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偷偷排入滦河,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秦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定州市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田地内私自利用废旧塑料提炼高密度油,产生废渣11.6吨,经鉴定废渣为危险废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沧州献县被告人魏某某私开电镀厂,通过暗管将废水排放到渗坑,经监测,废水含有害重金属标准分别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近400倍至1500多倍,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其他案件犯罪分子也依法受到惩处。

  面对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河北法院今年以来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各级法院多次组织污染环境典型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震慑犯罪。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110余件,涉及180余人。(记者齐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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