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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激励要相容 增量要分享

  • 发布时间:2014-12-18 01:00: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推行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是完全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国有资产增量的。员工在创造这部分增值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理应享受一部分回馈。

  ●国外的员工持股通常规定员工在认购了企业的股份之后若干年内不允许流通和转让。员工持股计划还常常与退休金和社会保障联系在一起,为员工增加收益,解除员工退休后的后顾之忧,起到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尽心尽力工作的作用。

  ●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选择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中规范员工持股的做法,明确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地位、操作程序,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制度设计,实行统一管理。

  员工持股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兼具“经济激励与社会治理双效应”的制度安排。其有效性,取决于其操作是否符合激励相容原则、增量分享原则、长期导向原则这三方面的要求。就中国国情而言,作为一种激励性制度安排,员工持股制度的进步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而带来企业的未来的、可持续的价值增值收益,从而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起到稳定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说。这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完成的课题《新时期我国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研究》得出的研究成果。

  员工持股兼具经济激励与社会治理双效应

  黄群慧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我国的员工持股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展而来的一种股权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以来,我国的员工持股实践一直在积极的“摸着石头过河”。其间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经历过大力推广,也数度被紧急叫停,这恰恰反映了这一制度先进性和复杂性并存。先进性体现在这一制度能充分释放经济活力,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劳动者享受资产收益的权利;复杂性体现在制度设计稍有不慎,便容易出现短期套利行为、管理层控股以及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对员工持股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黄群慧介绍说:新时期推进员工持股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刻的理论背景和重要现实意义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摸索。基于研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员工持股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兼具“经济激励与社会治理双效应”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进步意义,主要在于它能够通过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而带来企业未来的、可持续的价值增值收益,从而对企业中长期发展起到稳定作用。

  第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发展员工持股方面各自有其相对成熟的制度理念作支撑,也各自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而中国引入员工持股制度,主要是将其作为转型经济阶段改革国有企业的一种手段。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思路,中国的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出现了数次反复,这一制度的应有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与释放。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员工持股遇到的问题表现为理念和执行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制度理念不成熟和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容易操作违规或制度执行成本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制度执行层面的、因激励不当而导致分配不公、激励不足或没有发挥应有激励作用的问题。新时期,我们推进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应吸取前些年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既要有规范、引导性的政策,也要有支持性的政策。

  第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该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人力资本性质和企业规模等因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一般而言,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比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更适宜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员工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竞争力影响越显著的国有企业,比其他国有企业,更适宜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已经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比其他国有企业,更适宜推行员工持股。在具体方案设计时,应该坚持激励相容、增量分享与长期导向这三项基本原则。

  不能简单照搬西方

  针对我国下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制度,黄群慧认为,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转型背景,探索适用于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理论,确立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理念。

  黄群慧说,员工持股在中国的出现有其自发性的特点,然而员工持股在中国的推广,则借助了西方的成熟经验。成功的员工持股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惟有理论根基扎实,制度设计才能有理有据,周全严密。我国目前推行的员工持股制度是与经济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相联系的,具体地说,是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联系的。这一背景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员工持股的背景完全不同。西方国家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希望通过赋予员工一定的资产所有权,使劳动与资本都能享受到企业的资产收益,从而激励他们为企业效力。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然而国家这一概念落实到微观企业中,却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此我国的企业也需要通过推行员工持股,解决这一问题,激励员工真正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我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殊途同归”,都走到了员工持股这一路径上来,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但也正是因为背景不同,我们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制度,而是应该深入思考指导我国员工持股的理论基点。

  黄群慧认为,在微观经济中,全民所有制是指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这落实到具体的企业中,职工个人很难作为国家的代表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因此职工的主体地位实际为虚化的主体地位。要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就必须对传统的所有制进行改革。改革要围绕产权制度展开,实行产权制度的民主化。具体是指通过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使职工通过股票这一载体,成为企业的部分所有者,以分享对企业的管理。员工持股制度在美国推行达到了1200万职工,占美国职工总数的10%,并已逐步扩展到几十个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对职工持股问题进行有益探索,为员工持股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框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

  制度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黄群慧说,新时期积极推进员工持股制度,要坚持激励相容、增量分享与长期导向的基本原则。为使员工持股制度不偏离初衷,并且真正发挥实效,在制度设计中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激励相容原则、长期激励原则和增量利益共享原则。

  激励相容原则。激励相容原则是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一种机制设计,旨在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员工持股制度若在股票价格、持有比例、行权时间、退出机制等方面设计得当,便会产生“激励相容”的效果,即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发展捆绑在一起,员工要想获得更高的收益,则必须努力付出,为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做贡献。相反,激励不当则会带来诸如拉大收入差距、追逐短期利益、造成股票市场波动等弊端,激励不足则会带来诸如“人人都持股”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以及普通员工持股比例过低,无法形成有效激励而带来“搭便车”现象等弊端。

  增量利益共享原则。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度时,常常受到“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大部分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只是以“瓜分蛋糕”式的狭隘思维,考虑了存量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却没能以一种长期发展的眼光,看待员工持股制度对于创造国有资产增量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从很多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中可以发现,推行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是完全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国有资产增量的。员工在创造这部分增值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理应享受一部分回馈。因此,必须摒弃不利于国有企业发展壮大的短视行为,时刻遵守增量资产的共享原则。

  长期激励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让员工持有企业股份最大化员工的主人翁感及对组织的承诺。国外的员工持股通常规定员工在认购了企业的股份之后若干年内不允许流通和转让。员工持股计划还常常与退休金和社会保障联系在一起,为员工增加收益,解除员工退休后的后顾之忧,起到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尽心尽力工作的作用。

  员工持股计划并不只有小企业适用,从实践来看,一些规模很大的企业,如联想、华为、绿地、华远等,都是很好地利用了职工持股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并且成为国际化运营的跨国公司。下一步,员工持股制度将主要应用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制定统一的员工持股法律法规体系

  黄群慧说,从美国等发展职工持股计划的经验来看,立法工作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根本。然而,中国在员工持股制度方面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这也是导致企业实践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始终没有针对员工持股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工持股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也一直未能明确。当前,对企业员工持股行为起引导作用的,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指引性文件,对于企业的实际约束力度非常有限。而且,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普遍不具有在全国进行统一推广的条件,甚至有些文件之间还会存在矛盾和冲突,对企业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消极作用。相比而言,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行为有更加明确的要求,而且上市公司面临着更为严苛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规范程度明显高于非上市公司。

  针对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法律法规严重缺乏、政策主体过于分散的现状,亟须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员工持股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选择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中规范员工持股的做法,明确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地位、操作程序,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制度设计,实行统一管理。由于员工持股涉及金融、税收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增补修订。

  与此同时,在推出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的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和规模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为企业实践留出足够的、合理的制度弹性空间。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政府和各种中介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对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加强外部监管。

  黄群慧认为,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之所以能够得到蓬勃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立法支持和税收优惠。在我国现阶段大力推行员工持股制度之际,我们应抓住契机,完善有利于员工持股发展的制度环境建设,支持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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