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农药 栽了
- 发布时间:2014-12-16 15:31:05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蜀山区居民周某,在没有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老家肥西县官亭镇王祠村等地开办农药厂。12月15日经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父母因帮其负责联系工人、组织生产,构成共犯,也分别被判处罚金5万元。
周某原在合肥和黄山两家农药化工厂做过业务员,后均因工厂改制而离职。因他对农药生产略知一二,于是便萌生自己办厂生产农药的念头。
2009年至2011年5月份期间,周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专营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在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史祠村生产加工农药,后因故停业。2011年下半年,他又将老家父母住的老屋改成农药生产厂房和仓库,然后从江苏一家农药厂弄来一条淘汰的生产线,并让其父母负责招收工人进行生产。
他们或是购进农药原材料直接生产,或是将一些临近保质期的农药进行翻新包装,或是把过期的农药倒入大桶返回厂家再利用等。生产过程中,周某负责采购农药原材料,安排生产任务和销售。同时安排父母负责联系、管理工人,组织生产和发放工资等日常生产活动。
从2011年下半年起至案发,该农药厂直接生产“撒的欢”、“黄金搭档”等农药及对“多酮”等农药进行翻新包装后进行销售。经鉴定,涉案农药共价值21.64万元。
今年5月底,经他人举报由相关部门初查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很快便破获此案,周某和其父母也相继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违反国家关于农药生产经营等法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物品,计价值21.64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父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平 本报记者 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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