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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延长保修责任保险

  • 发布时间:2014-12-16 14:29:18  来源:拉萨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保险对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提供电器延长保修服务的电器经销商或前述经销商指定的代理服务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签发的延保证书项下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被保险人承担的、在延保证书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元件故障、电子电气元件故障,以及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故障,被保险人因履行延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所产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电力不稳;(二)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

  正常使用是指产品的原设计条件下,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适当环境中使用。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承担在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延保证书持有人签发的符合保险人要求的延保证书项下的保险责任,该责任期限自延保证书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延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终止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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