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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报废车新车无法上牌

  • 发布时间:2014-12-12 06:33:43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魏娜 通讯员张鹏 蔡思)车主周先生买了一辆新车去交管所办理登记手续,却因名下还有一辆报废车未注销,无法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昨日,记者从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我市正在全面清理报废车,凡名下有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车车主,购买新车将无法登记上牌。如驾驶报废车上路,将被吊销驾驶证。

  12月11日起,市交管部门开展报废车专项整治工作,全天候、全路段查缉报废车,一经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吊销驾驶员驾驶证,罚款2000元。

  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今年9月1日起,按照《武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市交管部门对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安检期限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免检(每2年年审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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