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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2-11 10:07:1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公司型股权基金税收政策造成重复征税等现象。

  私募股权基金虽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其所得均可分为两部分:股息红利和转让所得。权益转让所得对于组织形式,比如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下差别不大,均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并按照投资者的种类缴纳相应的税款。机构投资者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按照个人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投资者的税负差别主要体现在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主体资格,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公司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如果该所得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得是基金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将公司型基金视为法人企业征税,导致双重征税。按照现行税法,一是公司型基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者个人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合计税负高达40%。双重征税往往使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不堪重负。

  尽管在工商企业中同样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工商企业收益转资本能够享受递延纳税好处。但公司型股权基金的特点,为满足财务投资者追求财务回报的要求,一旦有了收益就要进行分配,基本无法实现利用递延纳税来减轻税负。

  (二)缺乏差异化的资本利得税率,不利于股利长期投资。

  我国目前对资产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实行单一税率,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近些年股权投资大多追求短平快项目,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对长期投资缺乏税收政策的支持,使得基金缺乏足够的动力投资早期创业项目。从中外数据对比看,国外的股权基金对初创期投资能达到56.1%,对成长期的投资达到41.2%;我国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6%和不足0.05%。我国股权基金热衷于短线炒作,既导致金融资源的浪费同时造成结构性泡沫,给市场带来巨大风险隐患,也不利于发挥股权基金的应有作用。

  (三)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因未能统筹考虑避免双重征税因素,导致优惠力度大打折扣。

  我国当下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宽泛笼统,税法优惠政策缺乏统筹。公司型股权基金被视为法人企业,双重的征税存在额外税负,税收抵扣额会大打折扣。这样导致市场主体纷纷选择其他组织形式。此外,现行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多为税收行政立法,属于临时性的补充,在全局上缺少统一规划,难以实现调控作用。

  (四)税法规范层级低,缺失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对国家税收权力要以法律形式进行约束,因此明确税种、税率和纳税主体,若非通过法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我国目前设计包括公司型股权基金在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制法律立法层级低,缺乏稳定性。出现在文件中的“暂不征收”,“暂免征收”等字样使得条款变动性较为频繁。其次,涉及公司型股权基金的实收政策文件比较闲散,效力层级低,如果单纯以意见、通知的方式来规定应税事项、纳税主体和税种税率,不能根据必要的整体布局来对基金的各层法律关系作出系统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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