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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销售可突破区域限制 告别粗放放量式发展

  • 发布时间:2014-12-11 07:48:5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昨起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文件有望于年底发布

  ■保监会将适度放开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经营区域将可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如若违规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近年来粗放放量式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即将告别无法可依的“裸奔”状态。

  保监会昨日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透露,正式文件有望于年底发布。按照这个时间表来看,这将是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

  与之前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征求过的初稿相比,这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等内容。记者在梳理后发现,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最为业界所关心的是,保监会将适度放开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今后,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和保证险,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

  值得一提的是,或许是涉及复杂的给付及理赔流程,故而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和车险并不包含其中。

  其次,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一是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职责定位,即可以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二是设置了准入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须具有支持在线查询、投保、支付等保险业务全流程的实时处理能力。

  同时,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此外,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保险机构如有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的,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规,也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总体上来看,《暂行办法》发布后,保险行业将整体受益,因为它将引导保险机构去开发更多高利润率的保障性险种,同时还可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具体而言,两类险企受益最大:一是机构网点布局较少的新公司或中小公司,线下销售难以与大公司抗衡,唯有通过线上销售奋力一搏;二是陷入法律障碍的友邦中国区,因其坚守独资模式而无法获批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制约了其在华扩张。(记者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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