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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恐迎来证券化曙光

  • 发布时间:2014-12-10 20:29:4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褚玉龙张丽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租赁债权纳入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资产范围,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这使原本发展迟滞,审批流程往往长达数月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之路出现了一丝曙光。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后,商务部管辖的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证券化审批流程将会大大提高。

  证监会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应该说是顺应目前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的进步。租赁债权纳入ABS基础资产后,商务部管辖的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证券化审批流程将会大大提高。此外,随着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可以带动信用评级、做市商的形成和发展,反过来对于促进租赁证券市场的发育,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发挥经济杠杆效应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国融资渠道较窄,加之银行贷款和租赁业务存在资金流动性不匹配的问题,致使租赁公司本身的资本、资金瓶颈问题日益凸显。而租赁资产具备稳定和可基本预测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是与之较为契合的融资工具。这可以使资产流动,把资产变为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成为众多融资租赁企业期待的融资途径。此外,通过证券化还可以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是众多租赁公司期盼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原因。然而,以往近八年来,租赁资产证券化获得证监会审批通过的仅仅约20余家。对比整个行业的注册公司数量相对较低。

  在11月21日,银监会也下达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执行备案制的文件,根据银监会2014年3月发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证券化业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虽然银监会监管范围的金融租赁公实施资产证券化,尚未突破需由银监会无异议审核通过的规定,但长期来看,新规定的颁布对整个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都会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动。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系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对其有超出对普通企业的信赖,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设置批准程序也是必要的。至于银监会进一步明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标准,还有赖于金融租赁企业将证券化业务形成更强烈的行业需求。

  总之,进步总比止步不前好得多,证监会的新“规定”和银监会的新“管理规定”毕竟已经让金融租赁业看到了一线曙光。

  (褚玉龙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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