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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实施细则为新《环保法》“护航”

  • 发布时间:2014-12-10 05:14:2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仅有经济手段,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举措,将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面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仅仅做出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日前表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

  为配合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部抓紧制定了一系列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10月,环保部发布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将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解释说,行政强制措施有一定的威慑性,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应企业的生产随之停顿,适用于较为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违法行为。“一般的调查、处罚程序耗时较长,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罚单往往还要做听证。如果被处罚者再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证据损毁、污染损害扩大等问题。”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填补了“发现行为、尚未处罚”的空当。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业仍然违法排污怎么办?胡静表示,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行为,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系列情况,就可以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参与措施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表示,“这几项措施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举措,这就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同时,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作为配套措施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对于近期频现的重雾霾天气,姬钢透露,《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预案限产30%或50%,就会采取紧急措施和紧急手段来制止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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