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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隐瞒实情变更民族成份可追刑责

  • 发布时间:2014-12-08 13:2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郑彬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 郑彬)国家民委官网近日正式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1月1日前,将意见和修改建议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办法》拟规定,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分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并应与公安部门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

  《办法》拟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而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中提出,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办法》中的民族成份,是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中国公民的民族身份认定,根据《办法》,拟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不适用于该《办法》。“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在两年内由其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办法》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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