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霸”与地方政府分食长江采砂暴利
- 发布时间:2014-12-08 01:00: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调研了解到,虽然相关部门一再出重拳整治,但长江沿线非法采砂这一“水上牛皮癣”顽疾难除,干流偷采猖獗,支流和湖泊滥挖加剧。按照江砂一吨十几元的价格计算,一艘采砂船偷采一晚毛利达数万元乃至十几万元。在暴利驱使下,采砂、运砂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条。更为甚者,一些地方砂霸、黑社会乃至政府部门也参与到这个利益链条之中。
有调查研究表明,鄱阳湖和洞庭湖成为长江砂石采挖的“重灾区”,鄱阳湖采砂船数量一度高达450艘,一年的采砂量甚至达到鄱阳湖20年沉砂量,连续10年高强度采砂使其200余年的沉砂量采挖殆尽。有关专家呼吁,如不能有效遏制非法采砂和滥采乱挖行为,斩断采砂背后的暴利链条,恐对长江流域的环境、生态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非法采砂船趁夜集结疯狂偷采
因砂石需求持续旺盛、供需矛盾突出,一些非法采砂船“溜”出湖区、支流,在干流与水上行政执法部门“躲猫猫”。非法采砂船常常趁夜偷采,不开灯、不下锚,或把船号蒙上,见执法船来了就逃。
记者乘船在长江中游顺江下行,沿途时常看到一些造型独特的船只或单独停泊江中,或三五成群围靠江边。这些船舶船身附着粗大弯曲的铁管,如同“腰带”缠身。据介绍,这些就是经过改装的挖砂船,“腰带”是它们吸砂的虹管。这些船舶“匍匐”江面,夜幕降临时,巨大的虹管伸入江中,江砂就会滚滚而出。与它们相隔不远,往往会有几艘来自各地的空船锚泊。
据调查了解,长江河道采砂由来已久,各类采砂船一度遍布中下游干流河道,形成掠夺式采挖之势。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后,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整治、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无序采挖、过度采挖局面有了极大好转,采砂业由干流转入通江湖泊和支流。
因砂石需求持续旺盛、供需矛盾突出,一些非法采砂船“溜”出湖区、支流,在干流与水上行政执法部门“躲猫猫”。非法采砂船常常趁夜偷采,不开灯、不下锚,或把船号蒙上,见执法船来了就逃。不久前,在长江天兴洲洲尾水域,长航警方获知20余艘非法采砂船趁夜集结疯狂偷采,由于偷采的船只实在太多,警方力量薄弱,最后只抓获其中9艘采砂船,抓获偷采违法嫌疑人员20余人。
在长江中游监利与洪湖交界处附近,十来艘“腰带船”盘踞江边,据附近居民介绍,他们是从鄱阳湖被驱赶到这里,由于这里地处湖北、湖南两省四县的交界地段,监管难度大,偷采行为更为隐蔽。
干流偷采猖獗,支流和湖泊滥挖加剧。据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曹文宣院士团队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在过去10多年时间里,鄱阳湖是长江砂石采挖的“重灾区”,其采砂船数量一度高达450艘,一年的采砂量甚至达到鄱阳湖20年沉砂量,连续10年高强度的采砂使其200余年的沉砂量采挖殆尽。2006年以来,“重灾区”转向洞庭湖区,每年采挖7000万立方米左右,高峰年份一年的采砂量为洞庭湖区10年左右的沉沙量。记者在洞庭湖出口处至洞庭湖大桥水道看到,这里俨然已成采砂业的“集贸市场”,每天有上百艘运砂船、挖砂船在这里进行交易。
采砂运砂受暴利驱动形成产业链
暴利驱使下,采砂、运砂形成完整产业链条。更为甚者,一些地方砂霸、黑社会乃至政府部门也参与到这个利益链条之中。在采砂集中的洞庭湖区及巴河等支流区域,采砂业成为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受到地方保护。
非法采砂何以屡禁不止?据调查,一艘大小不等的吸砂船,一小时可吸砂五六百吨甚至上千吨,被称为“吸砂王”的大船,一晚上能采上万吨。按在洞庭湖区了解的价格,江砂价格一吨十几元,一艘采砂船偷采一晚毛利达数万元乃至十几万元。
面对巨大利益诱惑,违法成本过低,不断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基层执法人员表示,与采砂的暴利比起来,违法成本太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没收非法采砂船,改造一条砂船也就几十万元,几个晚上就可以赚回来”。
暴利驱使下,采砂、运砂形成完整产业链条。更为甚者,一些地方砂霸、黑社会乃至政府部门也参与到这个利益链条之中。在采砂集中的洞庭湖区及巴河等支流区域,采砂业成为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受到地方保护。
在洞庭湖区,近年来辖区竞相拍卖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价格分别在1亿元至数亿元不等,合同期一般都是两三年。曹文宣院士担心,高价拍卖砂石开采权,将导致洞庭湖区采砂作业时间长、开采范围广,将使采砂陷入更加无序的状况。
盲目、过度和不可持续的采砂业,已导致一系列社会、环境和生态问题,给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航道安全、河流生态均带来了严重危害。据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介绍,一些非法采砂者在堤防、护滩、桥梁等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肆意采砂,造成堤防坍塌、决口、桥梁根基受损等严重后果。
更为甚者,大规模、无节制的采砂业使水体的底流区生物带被“连锅端”,成为威胁水生态系统健康的“头号杀手”。
非法采砂船私改滥建,私自加高货舱围壁、加装吸砂泵,随意改变船体结构,成为航运安全的一大隐患。
专家建议“非法采砂入刑”
专家建议,加强对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研究,争取在国家立法层面有所突破,或在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上进行统一规范,给非法采砂者以有力震慑。在近年来的采砂管理实践中,通过司法部门以“非法采矿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取得了一些成功的案例经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取证难等问题。
曹文宣等专家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控采砂业,斩断“造福”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产业链条,使采砂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性产业。
一是大幅提高非法采砂违法成本,建议“非法采砂入刑”。专家建议,加强对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研究,争取在国家立法层面有所突破,或在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上进行统一规范,给非法采砂者以有力震慑。在近年来的采砂管理实践中,通过司法部门以“非法采矿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取得了一些成功的案例经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取证难等问题。长航公安局局长朱俊建议,结合当前长江干线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出台一个专门的涉及长江干线水域相关治安管理的司法解释,完善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船舶及人员的处罚依据。
二是加大“三无”船舶治理。长江水利委员会今年对中下游湖北宜昌至安徽东至水域1200公里江段进行检查中,发现438艘采砂船,而按照目前实施的采砂规划,许可采砂船只不能超过46艘,采砂船处置和涉砂人员转产难度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担负起处置过剩采砂船只和引导涉砂人员转产的重责,负责审批和监管采砂船舶建造的部门应该担负相应职责,严管建造环节,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主体机关是水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主要是对采砂活动中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打击处理,在工作实践中易发生处理脱节的情况。另外,非法采砂呈现出小型化、变动性、在地域边界偷采的特点,也给打击带来难度。对此,朱俊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建立高层次的长效合作机制,公安和水行政、海事等部门,重点建立和完善涉砂船舶管理、涉砂行为查处结果通报、案件移交等相关机制建设。
(本版稿件除署名文章外,均由记者唐卫彬、刘亢、皮曙初、王贤、贾远坤、张翅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