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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须严厉打击

  • 发布时间:2014-12-04 05:46:0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如最近河北特大非法集资案,涉及河北、陕西等9省市,非法集资金额达上百亿元。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二是实体公司通过非法集资,募集到的资金远大于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时其需支付的高额利息,已远超实体公司创造的利润,最终造成资金链断裂。其犯罪形式,或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营造“天上掉馅饼”假象;或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或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有些非法集资还披着合法外衣,极具隐蔽性和诱惑性,早期很难被公安机关发现,一旦侦查发现时,其资金链往往已断裂,参与者难以挽回损失。许多群众的“血汗钱”,甚至“养老钱”、“救命钱”,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非法集资活动,冲击了正常金融秩序,给地区金融稳定和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侵蚀了实体经济利益,是我国法治市场经济的巨大障碍。

  民间非法集资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与金融法治缺位有关。我国民间借贷立法至今尚未出台,民间借贷活动难以依法有效整治。加上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使监管处于“真空”。尽管各级政府加大了非法集资监管力度,成立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但由于缺乏协作机制和监管机制,使民间非法集资无法得到及时遏制;尤其在机构审批上存在“多龙治水”现象,加剧了民间非法集资泛滥。此外,许多群众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在非法集资高利诱惑面前,容易失去判断力。

  对于民间非法集资活动,必须严厉打击。一是加快民间借贷立法,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律利剑铲除民间非法集资生存的“土壤”。二是要消除部门利益“樊篱”,整合职能部门力量,发动民众参与,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根治民间非法集资乱象的行政推力。三是加强宣传,唤醒民众金融风险意识,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全面提高全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此外,政府和金融部门要努力扶持地方特色实业经济,想方设法为民众提供稳妥的、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让非法集资没有可乘之机。

  (湖南省怀化市 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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