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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合作重建公平国际税收体系

  • 发布时间:2014-12-03 05:27:4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二十国集团第九次领导人峰会上发表的二十国领导人联合公报,将打击国际逃避税列为重要议题,并承诺要“采取措施确保国际税收体系公平”。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就国际反避税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由于跨国企业避税主要体现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区,侵蚀其他国家税基,这种现象被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各国难以依靠单边行动和双边协调解决国际逃避税行为,必须借助于多边税收合作。”张志勇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加上避税地、低税地的存在,以及一些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实施的税收竞争,为跨国企业实施国际避税提供了空间和土壤。同时,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落后于全球经济和商业发展步伐,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和无形资产等领域,现有规则对跨国企业避税难以有效规制。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富人及其控制的实体更加容易通过境外金融机构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将大量资产留置于境外,并向自己所在的国家隐匿所得相关信息,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而各国之间涉税信息交换不畅以及征管上各自为政,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机会。因此,国际社会必须携手改革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全球税收合作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一是参与BEPS项目的34个OECD成员国和10个非OECD成员;二是已经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69个国家;三是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新标准的93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全球税收合作在G20框架下主要做了3件事:一是通过G20委托OECD组织实施的应对BEPS的十五项行动计划,改革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二是通过《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促进国家间的税收行政合作;三是通过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解决跨境交易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以统称为“G20税改”。

  打击国际逃避税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重建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那么,怎样才是“公平”呢?张志勇表示,简而言之,就是G20公报中所确立的BEPS项目总原则:“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即,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相匹配。

  G20倡导的为期27个月(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BEPS行动计划,其出发点和结果,一方面是压缩跨国公司逃避税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平衡企业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同时,比过去更加强调实质经济活动发生国的征税权。

  中国多年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引进国之一。作为生产地和消费地,中国为世界创造和贡献着巨大价值,这种对价值的贡献理应在跨国经济活动的利润分配中获得应有的回报。当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也即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在国际投资和交易所产生的所得中,既表现为来源国,也表现为居民国。“因此,我国参与税收国际协调时,既要维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权益,又要防止走极端,避免未来国际税收规则不利于我国对外投资。”张志勇说。

  张志勇表示,下一步我国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参与G20税改,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并借此机会推动税收现代化,包括:在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方面,继续做好与G20相关的国际税收工作;推进《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实施与执行,与国际社会共建透明的国际税收体系等。在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借鉴BEPS项目最新研究成果,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打击国际逃避税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顺应中国即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的形势,构建中国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体系,尽快形成与我国对外开放大格局相适应的国际税收服务体系等。同时,加强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防止对外投资国际逃避税。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方面,在转让定价、BEPS应对、信息交换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在尊重发展中国家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继续吁请发达国家提供支持,呼吁发达国家带头贡献技术、人力和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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