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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房产可用于纳税担保

  • 发布时间:2014-12-02 06:34:44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敢)企业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在缴清税款前,必须先依法申请纳税担保,才能提出行政复议。近日,市地税稽查局顺利完成我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抵押登记,取得了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第一本“土地房屋他项权证”。这也是新《物权法》实施以来,厦门行政执法机关及全省地税系统首例房产“他项权利”登记。有了这本“证”,该公司就可以在申请复议前,用房产为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了。

  我市这家贸易有限公司近日因对地税部门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正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公司负责人提出,要以自然人房产抵押为企业作纳税担保。市地税稽查局经过审核,认为该房产符合作为担保抵押标的物的条件,并通过与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协商沟通,为该公司办理了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第一本“土地房屋他项权证”。

  是不是所有房产都可以被作为抵押物提供纳税担保呢?地税人员表示,纳税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首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取得房产所有人的同意;2.该房产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相关的费用;3.该房产如有共有人,还必须取得共有人的同意;4.该房产产权清晰,未被查封、抵押、冻结或托管,而且在担保期间房产没有出租;5.经过调查审核,税务机关认为还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相关】

  银行存单也可用于质押登记

  除了房产,银行存单也可用于质押登记。据了解,厦门富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前也因对市局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在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情况下,提出以自然人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纳税担保。按照《税收征管法》、国税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市局稽查部门与存单开户行协调,让纳税人一次性办理了质押手续,这也是我市首例以自然人存单作为质押纳税担保的个案。

  【名词】

  土地房产他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房屋他项权证是他项权利人享有土地房屋他项权利的证明。而房产他项权利,就是由房屋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纳税担保

  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它包含保证、抵押、质押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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