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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不应成为高速延期收费理由

  • 发布时间:2014-12-02 00:56: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还贷”不应成为高速延期收费理由

  新华网报道,日前,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主要理由是偿还银行贷款。专家估算,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被称为“印钞机”的高速公路,延时收费提出“还不清贷款”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征收的钱又流向哪里了呢?

  正当公众掰着手指头计算哪些高速公路收费到期时,交通部门一纸“继续收费”的通知,无情击碎了人们关于免费通行的憧憬。而更令人忧虑的是,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收费高速公路,马上就要迎来收费到期的高峰。山东等地延期收费无疑会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导致更多地方群起效之。

  有关部门称继续收费是为了“偿还贷款”,但这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可见,15年和20年的最长期限是法律规定的硬杠杠,并不存在“还不清贷款”的例外情形。

  从情理上讲,高速公路“还不清贷款”之说也难以令人信服。上市公司年报显示,深圳高速、山东高速、成渝高速等企业的利润率多在30%以上,甚至超过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如此暴利的行业,经营了一二十年居然还没收本还贷,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不能还贷”还是“不想还贷”?

  全国政协委员宋振铎曾根据贵州的一项调查推算出,当地高速公路收来的费用中,仅有15%用于还贷。北京2010年收取的59.77亿元通行费中,仅有20.14亿元用于偿还利息,偿还贷款本金更只有可怜的0.52亿元。在这种“重收费轻还贷”的思维下,贷款本金不断地产生出新的利息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还清贷款也就变得遥遥无期。

  审计署对18个省份的高速收费的专项审计,揭露出部分资金被挪用于建楼堂馆所、投资股票,运营单位超编严重,福利畸高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山东、河南等多个省份都实行了“统贷统还”政策,“只要有一条路还没还清贷款,所有其他路不管还清、到期与否,都将继续收费”。这让高速公路在偿还自身债务之外,又背上了补贴效益欠佳公路、筹集新开工公路建设资金等沉重负担,陷入了“修不完的路,还不清的贷”无休止循环。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收费到期公路来说,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决取消收费资格,恢复公益属性,就是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这不仅是维护政府和法律公信力,取信于民,满足公众期待,也有助于倒逼有关方面加强经营管理,堵塞侵蚀高速公路的利益“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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