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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可欺”版权亦不可欺

  • 发布时间:2014-12-02 00:57: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少年不可欺” 版权亦不可欺

  和多数人一样,我也很同情这位撰文的少年,但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看,此事维权并不容易:优酷制作的放飞热气球短片借鉴的是少年的经历,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创意,不受法律保护;照片是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不属于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通过著作权保护有争议;从《合同法》角度,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正式签署,因此无法通过常规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少年的说法属实,他应该如何维权?

  借鉴创意该通过《著作权法》还是《合同法》维权?

  《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创意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作品的内容,但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即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内容的属于著作权侵权,但借鉴创意后自行创作作品的则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因为创意无法具体化,如果予以保护,会影响全社会自由创作的公共利益。目前受创意不被保护困扰的领域很多,比如电视节目,尤其是选秀节目的内容编排,游戏软件的玩法等。

  优酷在《少年不可欺》一文成为热点后,立刻把名为《国外少年玩转气球航拍集锦》的视频放在首页显著位置推荐,可能也是为了提示公众创意不受保护:用热气球拍地球照片的创意是外国人首创的,少年也是借鉴别人的。

  我认为,如果优酷不与少年接触,仅仅根据少年发布在网上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文章拍摄短片,那么少年确实就很难就抄袭创意进行维权。但双方既然有过磋商,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少年也可以尝试《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如果进入诉讼,少年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记录证明优酷工作人员借磋商拍片为名套取其放飞气球经历属实的,我认为法院应该会判决优酷构成缔约过失,反之,则不构成。

  通过前面的分析,大家也可以看出本案真的要维权,技术难度还是不小的,但如果有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其实就是约束签约阶段双方行为的,此时追究缔约过失、著作权侵权责任就会方便很多,胜诉概率也会大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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