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方面促进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 发布时间:2014-11-26 01:31:27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技术市场专论
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多年来,我国技术市场在国家放开、扶持、引导方针的指导下,经过艰辛的探索和发展,使技术市场的整体规模和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包括75%的地、市和近60%的县)均已建立了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虽然总的来看,我国的技术市场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仍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技术市场目前特点是数量不少,然而总体质量不高,尚处于起步阶段,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技中介机构的基本功能不完善,服务方向尚不明确。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水平不平衡,滞后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一些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不明确。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在服务方向上既没有明确定位,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需求方面做得也很不够,因而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是认识观念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所采用的组织设计仍是科层式的,中央、省、地、县分层设立了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下级对上级负责,甚至下级的任务也是上级委派的,横向联系较少,因此互相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事时有发生。在管理上,依旧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胎印”,如地区封锁、条块分割和部门所有等。与此同时,技术市场监管呈现弱化趋势,在国家层面上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名存实亡,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多数被精简或者合并,人员减少,并且多为兼职,致使技术市场监管不到位、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普遍存在。
三是技术产权界定的复杂性和产权保护的困难性。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技术交易产权的易逝性决定了技术产权界定的复杂性和产权保护的困难性。对这种无形资产的产权进行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专利、版权等特许权制度将技术界定为私产;二是严格保密。这两种保护方式显然都不是完备的。虽然产权得到配置,提出了保护产权的口号,但是这种没得到执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侵权现象司空见惯,地方保护主义缺乏保护产权意识。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根本无法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收益,减少了他们自身对科技的投入。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发展高水平的中介机构,规范市场行为。大力推进科技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与社会化转制进程,鼓励发展股份制、合伙制的专业中介组织(技术交易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尤其是要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品牌科技中介机构,要把科技中介机构建成科技成果吸纳、增值、扩散、转移中心;转变政府职能,为中介组织活动和发展留出空间。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的管理,加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资质认证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技术市场组织体系发展的特点,从市场发展的需要出发,对技术市场组织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引导和规划,建立和健全区域综合性和行业性相结合的技术市场,克服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的组织模式,加强集成,推动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和重组。另外,采取政府资助、民间自筹等多种方式,发展壮大符合社会不同层面需要的公益型和盈利型共存的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引入虚拟组织管理方法,推进技术市场组织网络化,进而为形成技术市场的行业自律奠定基础。最后,突出重点,结合科研院所的转轨改制,支持建立一批作为政府与企业在推进技术转让和技术转移联系界面的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增加技术市场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使之成为技术资本与企业资本、金融资本结合的桥梁与纽带。
用市场经济的观念看待技术市场的发展。一要充分认识技术市场以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二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改变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三是不能孤立地看待技术市场,要把技术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人才市场、产权市场等很好地结合起来。要认识到技术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客观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个要素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已成为我国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应全面正确地认识技术市场,加大培育和扶植力度,把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放在与其他要素市场同样的重要位置。
加大技术产权保护的力度。技术贸易比常规的产品贸易要复杂的多,既要让受让者了解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又要防止技术泄密。没有技术产权保护,技术商品就没有价值可言,保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技术供应方的转让积极性,乃至影响技术的整个拓展,因此应增加资金的投入力度,来保护技术权益。还应完善技术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此外还应加大技术市场的立法执法力度,打击假冒技术商品,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秩序。
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市场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市场条例,用于统领技术市场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技术市场运作和司法运作提供依据,为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使我国技术市场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作者单位系长春市市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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