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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生二胎需退独生子女费 网友称其双重标准

  • 发布时间:2014-11-24 06:5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记者邓浩)据《大河报》报道,11月21日,河南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生育二胎家庭要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而国家卫计委曾经出台文件通知“无须退还”。对此,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表示,国家卫计委的通知仅是指导性意见,“每个省份情况不同”。该消息随即引发热议,中国经济网记者在网上留言中看到,网友近乎一边倒地表示反对,有网友称其为双重标准,并提出疑问:“二胎超生罚款怎么不还给那些现在符合政策的被罚家庭?”

  当国家《意见》遇到地方《条例》

  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提到,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而河南省人大今年5月份最新修订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河南计生条例》)第二十条却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要予以退还。

  网友“晚风寄语”评论道:“这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河南计生条例》被质疑“双重标准”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河南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此外还有其它若干奖励规定。

  网友“欧也妮2010”吐槽称:“鹭丝腿上刮肉!”

  网友“大雨落幽燕”提出问题:“现在双独乃至单独二胎都已经合法了,那些当初因二胎超生被罚款、现在却符合政策的家庭,河南有关方面是不是得把这些年来的罚款还给人家?不然岂不成双重标准了吗?”

  根据最新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网友:不仅仅是对文件理解的偏差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以往有关文件后发现,河南省关于生二胎需退独生子女费的政策并非是今年才新增补的,在2002年出台的《河南计生条例》中就已经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针对国家卫计委通知,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21日下午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但是却并未说明,河南省与全国其它省份的有关情况具体有哪些“不同”。

  网友“林电锋”对此提出批评:“尽管国家卫计委最新的指导性意见说不需要退,但河南有关方面仍然按照惯例自行其是,真像生意人,失之于精明吧。”

  网友“维扬卧龙”强调说,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首先政府就要有法治观念。国家的政策到了地方应该不折不扣的执行,而不是眼里只看到钱。作为地方政府,应该有点战略眼光,多为民办点实事,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戴。

  网友“杨振宇”表示,家庭没生二胎时就只有一胎,享受独生子女费是国家政策之规定;然后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生了二胎也是合法、合规的。既然不是独生子女了,那不享受独生子女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又何来退还一说呢?他认为:“这恐怕不仅仅是对文件理解上出现了偏差,而是执政为民的思想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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