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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孕产妇婴幼儿假药从重处罚

  • 发布时间:2014-11-19 09:10: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11月18日讯 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主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等八大方面内容作出规定,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大量出现,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等新情况,对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方式,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7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被放置在第一种情形。此外,还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等6种情形。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韩耀元说,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此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解释从数额加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据悉,根据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解释还对“生产”、“销售”的含义,危害药品安全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检同时发布了4个司法机关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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