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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扎牢“投资”公司圈钱的“篱笆”

  • 发布时间:2014-11-19 01:29:34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以“世合投资”、“广丰金融”等“投资”公司为代表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舆论哗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从“面”上看,作为有合法资质的这类“投资”公司是如何圈钱?进而“跑楼”,让投资者血本无归?对此,有关方面又是如何作为?采取了哪些措施等方面的问题,都是社会颇为关注的话题。日前,记者就此专题采访时发现,我市有关方面正在全力编织遏制“投资”公司圈钱的“篱笆”。

  投资者:“高利息”让我血本无归

  11月17日,赵先生提及在甘肃世合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0万元的事时依然很是郁闷。他说:“都是‘高利息’让我血本无归。”原来,赵先生是一名个体经营户,多年的生意使他有了一点积蓄,但面临购房的现实需求,依然颇感压力。尽快筹到购房资金自然成了他的“第一需求”。今年1月,在朋友的煽动下,他筹措了10万元,并在世合投资公司进行了投资,以图高额回报。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期待可以大赚一把的时候,却传来了“世合投资”人去楼空的消息。

  说起当初的经历,赵先生可谓是捶胸顿足,懊悔不已。他说:“刚开始时,世合公司每月都能返还利息,可今年10月并没有按照以往约定的时间返息。我当时心里就犯‘嘀咕’,可谁知竟然人间蒸发了。原本希望能从中获得高于银行的回报利率,可没想到这下血本无归了。”

  与赵先生经历类似的还有张女士。张女士在广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也是投资了20万元。她说:“当初,广丰公司的经理拍着胸脯说公司有合法经营手续,让我们放心投资。没想到我通过关系拉了20万元的投资,他们却‘跑楼’了,让我如何面对关系客户啊。”“主要是看到当时利息比较高,投资10万元,每年可获得1.8万元的回报。”投资该公司的周先生如是说。

  其实,“受水”的也不仅只是像张女士这样的人,就连一些员工也是因“投资”公司而受害。一王姓员工称,公司现在成这样,我也没有想到。据王先生介绍,他已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时间,公司每天都派他们到各小区散发传单,做投资宣传。待联系好客户后,公司就让他们通知客户到公司进行投资,投资过程专门由公司上层负责,款项也不经过他们的手。对于投资者到底投资了多少钱,他们也不清楚。但公司证照齐全,从不拖欠工资。原本以为找到了一份好工作,可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情。据了解,在该公司投资的市民有100余人,少的投资1万元,多的达数十万元,投资总额在1300余万元。

  工商部门:谨慎投资方可保障收益

  当日,记者在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查获的一张“投资”公司宣传单上看到,“起点低、收益高”、“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监管保障”等字眼格外醒目。其中,这家公司所推出的P2P理财3个月期月收益为1.2%,6个月期月收益为1.3%,12个月期月收益为1.5%。1万元投资3个月的收益为360元,6个月的收益为780元,12个月的收益为1800元,而且无利息税,明显高于国家活期和定期的收益。

  对此,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沈毅说,天上不会掉馅饼!这类公司往往将自己设定为投资担保人,在借贷双方起担保作用,并从中提取收益(利息)。像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打着字头咨询或投资管理的幌子开展或参与相关金融业务,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往往希望自己的投资是高回报、零风险,但这其中往往隐含着一定的风险,作为投资者来说,要谨慎投资,进行风险评估,至少要到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企业投资。

  沈毅介绍说,根据银监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国家明令禁止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非法集资活动。只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部分和全部融资性活动的担保业务,但仍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打交道,为客户担保,从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受《担保法》、《公司法》以及七部委联合发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沈毅还说,非法担保公司常有以下特点,故意曲解国家关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相关政策,有意歪曲融资性担保含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只在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等项目,只是作为担保人的角色,如果被担保人没有履约,债权人可以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索赔。两种性质的担保公司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的收入来源都只有收取担保费这一项。

  据悉,目前全市注册登记各类投资公司2181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35户,融资性担保公司140户,小额贷款公司149户,典当行67户。

  逐户清查规范“投资”公司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就目前来看,非法集资已渗透到了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等行业,形成由生产经营投资直接发展到吸收存款,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一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不仅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工商部门已全面启动清查整治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依法规范各类投资(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范围经营,杜绝虚假宣传,确保依法规范运营。同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形成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增强全社会金融法规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市工商部门将依法逐户深入企业,清查规范各类投资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要采取现场清查、核对质询、走访客户、座谈了解、秘密暗访等方式,对企业业务运营和风险防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法查处涉及金融类、融资性担保等需经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其他登记事项的行为,发布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等行为。要对这两类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等进行全程清理整治。要密切监控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涉嫌搞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存储、高利转贷、非法担保等行为的公司,要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真正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的作用。对违法违章行为须移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按同级进行移交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无下落、拒不配合检查或已实施了处罚的企业,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

  同时,工商部门将加大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广告监测力度,督促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广告,防止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全面开展印刷品、户外店堂、街头等广告检查清理,重点整治发布含有或者涉及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等内容的广告。对在监管中发现、群众投诉举报的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布非法集资等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严把“投资”公司市场主体准入审查

  工商部门将严把投资类公司或非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主体准入审查,并按照市“打非”领导小组的要求,“收缩数量,提高质量”,具体做到“四个严格”:一是严格核准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要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担保或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担保”或“投资”字样,不以担保或投资为主业的,名称中不得标明“担保”或“投资”字样。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或“非融资性担保”字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在名称中标明“融资性担保”或其他具体融资性担保业务字样。二是严格核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凡是含有“担保”、“信用担保”等较笼统的或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对金融、类金融或带有金融属性类业务的,不得纳入投资(咨询)、金融服务(咨询)、非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以前核准登记的担保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不相符的,要责令限期予以变更登记。

  三是严格核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对从事具体行业和具体项目投资的,按相应的具体行业和具体项目投资核准,经营范围中不单纯使用“投资、投资咨询”等较为模糊的用语,不予核准“融资、理财”等金融类业务的经营范围。如从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的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按“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核准,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核准,从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的按“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核准。投资公司不能以投资的名义违规放贷,不能以各类理财违规揽储。四是严格监管广告发布行为。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督促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力度,重点清理整治最近非法集资广告重新抬头、蔓延泛滥,个别报纸通篇刊发、缺乏监管的问题。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广告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投资”公司要建立经济户口台账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严格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按照“分级登记、属地监管”的原则,以县区局为主体,具体由两类企业“经济户口”所在地辖区工商所实施检查和监管,重大案件移交专业办案机构查处。工商所对辖区内的两类公司要建立经济户口台账,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监管检查不受抽查制度限制,管段干部每月对两类企业的巡查不少于一次,要详细记录,在案备查。工商所要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将两类企业监管责任具体分解到每个监管干部,真正做到零距离监管、无缝隙监管。

  同时,要以工商机关名义制作“投资提醒”宣传单,明确企业经营范围,强制要求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明确告知社会公众除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企业可以发售理财产品外,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类公司及新出现的各类金融服务公司、咨询公司一律不得吸收存款,另外,还应提高市民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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