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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免征个税

  • 发布时间:2014-11-15 07:34:48  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系列通知,对沪港通税收政策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将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启动。

  ·政策看点·

  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权威答疑·

  为什么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免征个税?

  三部门: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免税期限暂定三年,未来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开放的总体情况等综合因素再统筹研究。

  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A股的差价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部门表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以及我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非居民的股份转让所得除少数情况外,基本是不征所得税的。

  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或其他税收协定申请免税待遇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执行成本,从政策上明确了免税待遇。

  ·操作规定·

  内地投资者初期 暂不参加港股配股超额申报

  随着沪港通开启日期日益临近,相关监管规则也陆续公布。14日,在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近日已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进一步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在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了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沪港通进行配股的流程、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核方式等。但该发言人也表示,由于技术系统原因,沪港通开通初期,对于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开招股(公开配售),内地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配股超额申报。

  此外,经两地证监会协商,A股上市公司配股时,亦需通过沪港通向香港投资者配股。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布了具体的配股流程及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费用。“下一步,两地证监会将根据沪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沪港通平稳运行。”该发言人表示。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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