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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打造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石

  • 发布时间:2014-11-14 20:29:4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财政作为此次改革的突破口和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继续履行好聚财为公、理财为民的调控职能,更需要为改革“打头阵”,发挥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引擎作用。与此相应,此次财政改革的逻辑也从过去的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被重新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且,从“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这个全新的高度,定义了财政改革的目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毋庸置疑,财政制度安排体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财政改革面对的外部环境将更为复杂。如何克服来自内外部的困难与挑战,一步一个脚印地将财税改革措施做实、做好,圆满完成现代财政制度的科学构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我们指明了奋斗的方向:“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国情看,广大民众已经在思想观念上进入现代社会,“法治”现已成为唤起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在革故鼎新之际,打造现代财政制度,法治作为破冰的力量源泉,势必要全方位地释放出应有的强大正能量。因此,按照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三位一体的改革路线图,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自然成为打造现代财政制度的破题之举与重要基石。

  打造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石,法治先要有型。法治作为体现国家意识的上层建筑,发挥着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重要作用,现代财政制度的顶层设计至关重要。财政改革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与出台应与其他相关改革统筹安排,呈现整体性,特别是有关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措施更要系统成型。同时,应选取有代表的地区谋划现代税收制度改革试点,可在上海自贸区内率先推出资源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税改试点。待条件成熟将成型的财税改革方案,在全国推广与复制。此外,应建立信息公开及多方参与的监督系统,深入推进政府和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完善与人大、审计、纪检检查部门的资源共享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的表达和反馈渠道。

  打造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石,法治重在有形。在价值多元、思想多样的经济语境中,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充分运用法治方式为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凝聚最广大的共识,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执行力,真正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与利益固化的藩篱;在中央力推“权利清单”“负面清单”“简政放权”的政治语境下,应在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将现代财政制度的理念,落实为富有操作性与可行性的具体条款与对策;在强调幸福感的民生语境下,应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真正让现代财政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改革红利、制度红利、发展红利,实实在在地物化为百姓能够切身体会得到的实惠与福祉。

  打造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石,法治更要有行。谋划成型的法律法规,形成现代财政制度的实绩,需要奋战在财政战线上每一个人的躬身前行。知之愈深,行之愈笃。应主动研读法治建设与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理论、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与专业化水平。在工作过程中,应坚持财政改革中的群众路线,通过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群众对改革措施的声音,坚持将零散的、孤立的、感性的认识上升为系统的、联系的、理性的认识,提出完善见解。具体到工作细节,应活学活用,让法治的理念融入到财政改革工作的一言一行中,用各方均能听得懂、听得进的话,用各方均能认同、接受的价值标准开展各项工作。

  构建与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力量的发挥也不会是一日之功。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造现代财政制度的征程中,我们广大财政人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出有形的实绩,真正使党中央国务院有型的财政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并一以贯之,那么,以法治打造出的现代财政制度必将坚若磐石,也必将成为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中流砥柱。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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