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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法院公告

  • 发布时间:2014-11-14 08:33:24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琼海法执字第5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2014)海仲字第511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莹誌与被执行人林诗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调解书调解主文第2项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林诗武应协助申请人魏莹誌将海口市国用(2007)第0073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河口路,面积为114.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魏莹誌名下。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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