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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驾驶员信息 替他人销分获刑

  • 发布时间:2014-11-13 08:33:14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赵荣君)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结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

  2013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河北省某汽车修理厂工作期间,结识了前来修车的被告人天铁集团物流公司司机张某某。谢某某要张某某为其收集驾驶员驾驶证信息,为他人车辆核销交通违法罚分牟利。张某某即从天铁集团物流公司六分公司安技员梁某某办公室窃得由该公司保管的62位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谢某某后获取酬劳1200元。谢某某使用上述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先后到河北省邯郸市交警支队下属各大队、河北省高速廊坊支队固安大队等处,冒用62名驾驶员信息为11辆汽车核销交通违法罚分484分,获利2000余元,致6名驾驶员驾驶证被扣分12分以上,面临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参加学习重新考试的处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输生产及公民个人生活秩序。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连同之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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