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案不查瞒案不报 将追责
- 发布时间:2014-11-08 06:29:30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加强作风建设,我省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将成为常态。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当地纪委部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将被追究监督责任。记者昨日获悉,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印发《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是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责任。我省将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整改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今后,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或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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