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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管理应细化

  • 发布时间:2014-11-07 06:05:5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信部起草规定来规范商业短信,意味着我们正在尝试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我国规范信息管理的一大进步。多年来,垃圾信息满天飞,许多接收者不堪其扰,却也无可奈何。工信部的《规定》意味着,手机用户将由过去被动、无奈地接受商业短信变为有权拒绝,或有选择性地接受,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给短信息提供者及电信运营商套上法律笼头。

  法治社会,任何商业行为都须建立在确保双方权利与利益基础之上,不管别人是否需要,随心所欲乱发信息,明显侵害了用户权益。依法规范商业短信息,已是很多国家的常规做法。如,德国于1977年就制定《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运营商发信息须与用户签订一份合同,滥发短信者被投诉一次最高可罚5万欧元;英国《通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收信人同意发送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属于违法,法院受理起诉并查实后,每次罚运营商5000英镑。

  征求意见稿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短信息服务收费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彰显了相关部门听取民意的心态。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商业信息是通过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平台发送的,运营商采取什么方式与电话、手机用户签订是否接受信息的合同,尚待明确,且需制订细则,还要便于操作。其次,对违规滥发信息的处罚比较模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是针对一次投诉的违法成本,还是对一次群发信息的处罚?有些语焉不详。如果群发几万条、十多万条违规信息,甚至于虚假商业信息,仅受到这么一点经济处罚,显然“小儿科”了。第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对违法违规滥发信息的举报渠道,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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