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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明确回应沪港通信息披露要求

  • 发布时间:2014-11-06 21: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社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在北京通报了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问题的有关情况。

  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等问题引起部分市场人士的关注。

  对此,邓舸表示,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邓舸说。

  邓舸进一步指出,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应该合并计算,根据沪港股票互联互通机制,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股票的,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关于沪港通试点推进情况如何等问题,中国证监会的口径仍旧未变。与此前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所透露的一样,邓舸亦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表示,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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