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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正式启动

  • 发布时间:2014-11-06 07:1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朱宝琛

  11月5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发布。同日,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规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业内人士认为,并购重组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瓶颈之一,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推出将丰富企业的并购融资手段,提高融资效率,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从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试点办法》从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利率、备案材料及豁免、发行及转让方式、承销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及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对发行人企业规模和债券期限没有限制,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采取备案制发行,经过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发行、转让。

  “报价系统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支持国务院化解产能过剩、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通过私募市场募集兼并重组所需的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所需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期间,报价系统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据了解,报价系统已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转让做好了充分准备。目前,报价系统参与人持续增加,已有包括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151家专业机构参与人,同时,还有大量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人间接参与报价系统交易,这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的发行、转让提供了坚实的买方基础。

  与此同时,《通知》也明确,在上交所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要求,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暂不包括深沪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交易对价、替换并购重组贷款等;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来,上交所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募债券备案、转让、信息披露的服务机制,此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也将参照私募债券的有关业务流程办理。后续,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积极探索私募债券品种创新,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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