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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成专供帝王家

  • 发布时间:2014-11-05 08:34:2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古代的官窑,从广义上来说泛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种窑造手工业;然而日常人们常提及的,狭义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官窑,则特指古代制瓷业中带有政府采购性质的瓷窑,这类官窑是在唐宋时期随着手工业不断发展而逐渐出现的。

  制瓷业中的官窑初现萌芽时,并非官办,只是民间烧制。如果你曾经造访过法门寺地宫,里边所陈列的精美的秘色瓷,就是当年越州地方政府从民间采购后又转运给中央的贡赋。《新唐书·地理志五》记载,越州会稽郡的土贡就包括瓷器。

  由唐到宋,官方对瓷器生产的控制也日益加深。《余姚县志》记载:“秘色瓷初出上林湖,唐宋时设官监窑”。宋代《志雅堂杂钞》中提及“大宋兴国七年……殿前承旨监越州窑务赵仁济”。

  到了两宋时期,政府采购瓷器,已不单纯是“设官监窑”,而是窑厂“受诏命烧造”。

  首先监督制瓷的官员不再是临时指派,而是由地方行政官员受命督造,如景德镇湖田窑曾出土瓷器上铭志:“浮梁县丞臣张昂措置监造”;另外在中央设立窑务,“掌陶为砖瓦,以给缮营及瓶缶之器”。

  除此之外,官方督造已经渗透到瓷器制造的各个环节,例如在钧窑发掘的各式瓷器底部都标记有明确的尺寸、大小、规格,目的在于官方采购严格按照标准化进行,以便宫廷配套使用。另外,瓷器的样式、形制,也完全由官方颁发“官样”,以满足宫廷需要:“宣和中,禁庭制样须索,益加工巧”。

  而最重要的是,这些受命烧造的窑厂,已经完全被垄断为官方采购进行生产。唐末和吴越国的贡窑生产,在完成了政府采购订单之后,还可以从事自主生产,产品流向市场;而宋代开始,窑厂一旦“受诏命烧造”成为官窑,则其产品就不能再流向市场,例如汝窑所生产的天青釉,钧窑所生产的钧红窑变釉,原先都是民窑产品,但是被官方指定为采购品之后就成为“宫中禁烧”,不得在民间流传,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皇室用器的尊严,不得僭越。

  除了受命烧造的窑厂,北宋末年官方还具资设立了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官府窑厂,也就是民间常说的“汝、官、哥、钧、定”中的“官窑”。北宋时期的汴京官窑和南宋的修内司、郊坛下官窑,其生产都是由宫廷中专门设立工场,由宫中的捏塑待诏等艺学设计官样,从民间雇匠,由兵卒承担力役进行烧造。而这些官窑的产品大多是礼器和祭器,自然只专供皇家使用。

  而这种官方具资设立窑厂的方式,从南宋开始逐渐成为官瓷政府采购的主流。元代更是加强了官瓷生产的管理,设置浮梁瓷局,并将工匠立籍管理,瓷器生产的一切原料在严格预算后由政府采办,并且在烧造完成后余料必须限期归还官库。明清两朝的官用瓷器也沿袭此例,如《大清会典》记载:“凡坛、庙、陵寝需用祭器,照太常寺图示、颜色、数目,颁发江西烧造解部。其动用钱粮支会户部给发。”依此可见明清,是由太常寺(明朝由光禄寺)颁发官样,由工部发派各地方官府窑厂烧造,由户部统一支付钱粮。

  更登峰造极的是,明清两朝官窑生产中还独树一帜地创立了御器厂(清代改称御窑厂),专门为皇家生产御用瓷器,而且派遣内室中官专门管辖,所生产的瓷器也必须悉数送往皇家使用,不仅不能外流,也要和上述官窑生产的“官用”瓷器加以区分。明史和明实录中都有记载:“西南有景德镇,宣德(明宣宗年号)初,置御器厂于此”。“江西饶州府,浙江处州府,见派内官在彼地烧造瓷器。诏书到日,除已烧造完者悉数起解……差遣官员,即便回京,违者罪之。”宣德年间曾有一位叫张善的内官受上命监造瓷器,但“所造御用器,多以分馈其同列,事闻,上命斩于都市”。可见御用瓷器是绝对专属皇家使用,任何僭越都是重罪。

  回顾古代中国官窑政府采购的发展沿革,我们不难发现,官窑的发展伴随着的是其垄断色彩的不断加深:政府对于烧造官窑厂的控制不断严格,从普通采购,到设官监窑,再到垄断官窑生产,及至直接由政府设立官办窑厂、御用窑厂;而政府采购的瓷器样式,也从官用与民用相区分,逐渐发展到御用与官用也要严格甄别。

  政府采购对官窑的控制,固然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古代瓷器烧造的原创性,并且扼杀了制瓷业的商品化。但是正由于官窑生产中大量不计成本、集中人力物力的制造,造就了一大批空前绝后的中华古代瓷器瑰宝。例如南宋《清波杂志》记载“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为釉”,因此当我们看到那些冠绝古今的汝窑珍品时,不要忘记其中所凝结的政府采购才能够赋予的价值。

  另外,官窑也会对后世的民窑生产起到促进作用。正如《青花瓷》歌词中写道:“在瓶底书汉隶仿前朝的飘逸”——官窑所谓的“禁烧”工艺、样式,在改朝换代之后都会流出宫闱,被民间所效仿;而且雇佣大量民间工匠到官窑生产,自然也对官窑、民窑的技艺交流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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