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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管新规出台 预留政策空间支持创新

  • 发布时间:2014-10-31 22:00: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刘开雄、赵晓辉)31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邓舸介绍,《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截至9月28日,证监会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证监会根据市场意见,对《办法》主要做以下修改:

  一是从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角度考虑,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

  二是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将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 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是鉴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统一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办法》中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与该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

  五是鉴于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监管实际或是在《办法》中已有新的规定,证监会对其予以废止,并将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办法》做了规定。

  据了解,此《办法》是在2007年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基础上修改而成。原有规章的总条款数是97条,而新办法的修改内容就涉及到了80余条。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改所涉及的内容都是期货界最为关心的行业管理发展的核心内容。面对国内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此次新规较原有规则有重大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但《办法》对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提出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方面要求,并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及岗位设置要求作出调整。

  此外,《办法》落实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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