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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解疑新《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0-31 16:5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对于新《重组办法》发布实施出现的过渡问题,证监会表示,11月23日之前己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

  10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在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以及11月23日之后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适用新《重组办法》还是旧《重组办法》?

  证监会表示,己于7月11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就《重组办法》过渡期方案进行了具体说明,新《重组办法》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上述《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己关注,安排接以下原则执行: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己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该类公司适用原《重组办法》。若公司拟适用新规的,应当终止原重组事项,择机按新《重组办法》启动重组。

  11月23日之前己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如选择按新《重组办法》调整重组方案的,可选择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可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并召开董事会对新重组方案作出表决。上述选择新《重组办法》的公司,应于11月23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

  11月23日之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重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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