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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调控新政滨海落地

  • 发布时间:2014-10-31 11:33:00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月17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全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调整并于昨日正式落地执行。“新政”在购房者资质审核方面有哪些新变化?在金融服务方面将有哪些新调整?记者近日专访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管处处长马文明,全面解读最新调控政策。

  滨海时报:目前在新区购买住房以及办理房地产权证时,需要对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吗?除此之外,新政在购房者审核方面还做了哪些调整?

  马文明:本市及外地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及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家庭拥有住房的情况进行查询。外地户籍居民在我市购买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不需要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此外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的有关限制性规定也将取消。

  滨海时报:除了对购房者审核放宽外,新政在住房金融服务方面也做了一系列调整,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马文明:对符合分类调控政策精神,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配足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滨海时报:“新政”对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企业有哪些新规定?

  马文明:新政已经取消了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优化住宅、商业房屋的配比,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并要求增加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节点中拨付频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使用效率。

  滨海时报:在对市场和房企监督监管方面,房管部门将有哪些变化?

  马文明:根据最新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方案、房源公示、销售行为监管,强化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平台,引导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对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并通过政策扶植,采购空置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示范小城镇安置住房的需求补充。时报记者 于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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