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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

  • 发布时间:2014-10-29 06:20:21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黄永锐 通讯员 李俊伟

  当前,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基础仍然薄弱,面源污染日益加重,农村生态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必要,相应的资金保障必不可少。对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了政府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内容。

  根据新法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由此,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这一条款也着重提出,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促治”政策,扶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也在积极开展,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村容村貌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取得突破,生态文明示范村庄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新环保法对政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解读新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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