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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救急”作用

  • 发布时间:2014-10-28 04:46:3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填补救助体系空白

  近年来,我国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很快。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的困难群众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4%。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共有城乡低保对象7140.9万人,其中城市1924.5万人,农村5216.4万人;全国平均低保标准城市每人每月401元、农村每人每月223元,分别同比增长10.9%和13.9%;人均月补助水平城市265元、农村121元,分别同比增长10.5%和13.4%。

  虽然现行救助制度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了多层次、多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但还难以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急难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尤其是,过去的救助制度是依托户籍进行救助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非本地户籍居民出现临时生活困难时,也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2007年以来,民政部指导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救助制度的不足。但作为一项托底性的民生保障制度,亟待从中央层面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和规范管理,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说。

  《通知》从填补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空白出发,着眼健全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突出强调了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和功能定位,它和现行救助制度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完整体系。

  真正做到应救必救

  “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救助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保证制度发挥出最好的救助作用,也要保障制度实施的公平性,做到应救必救。”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王治坤说。

  为保证公平公正,《通知》在程序设计上,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程序,即遇到需要临时救助的情况,通常可以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来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7年起开始实施,已经形成了一套很完整、很规范的程序。一般都是个人申请,经乡镇组织村委会进行评议,再经公示和初步审核,最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这个程序可以保证临时救助对象的准确和制度实施的公平与公正。”王治坤说。

  考虑到临时救助的急迫性、突发性特点,为了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通知》还设计了一个“紧急程序”。“具体来讲,就是先救助,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王治坤说。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我国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我们称之为‘8+1’。其中,‘8’就是最低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灾害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这8个基本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另外1个,就是社会力量参与。”窦玉沛说。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着力培育发展以社会救助为宗旨的慈善组织,通过降低门槛、购买服务、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个人加入到慈善救助中来。同时积极搭建平台,特别是信息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救助供需信息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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